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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字〔202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坤龙水泥砖厂)

发表时间: 2024-09-20 00:49:49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至7月14日期间对你厂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水泥砖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厂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39号),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企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2、积极整改,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评文件;3、经营困难,申请公开道歉承诺,请求从轻处罚。经研究,我局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厂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厂于2023年10月14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厂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2个月以上11%”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实施“水泥砖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